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查询药监局的官网得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检测和报告工作。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重要来源之一。医生、药师和护士在临床工作中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个人 任何个人在用药过程中发现药品不良反应,都有义务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流程及上报时限是指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不良反应情况上报至药监部门。上报流程包括初步鉴定、核实、评价和公告发布等环节,旨在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答案】:C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季度集中报告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药品经营企业向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定期集中报告本单位经营药品发生不良反应情况的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专家认为,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行业位置,能够掌握事件发生的第一手资料,并具有良好的鉴别能力。因此,临床医务人 员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具有重要作用。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分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配合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调查,确保公众用械安全。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1、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遵循明确的制度。首先,第十二条规定,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对于新的或严重的反应应在发现后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卫生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不良反应的记录、调查和报告工作。
2、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该办法于2010年12月13日经过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答案】:A、B、D 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医疗机构不允许销毁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在发生不良反应以后应积极救治患者,而不是直接通知患者和供货单位,因此C的说法不准确。
6、年。根据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得知,现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法律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系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所出现的与治疗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的病历报告资料不得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的依据。报告的内容应保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新药所有不良反应均需报告。老药除常见不良反应不报外,其他不良反应均需报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报告制度。因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强制性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在管理职责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