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的证照(药品生产企业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8

gsp规定应当怎样合法销售药品

1、首先要有合法的销售资格,看你是零售企业、还是批发企业、还是医疗机构。这三种 都需要办理合法的证照比如零售和批发就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就得要合法的购进渠道。购进渠道有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2、储存与养护:规定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和养护,确保药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出库与运输:企业在药品出库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药品的包装、标识、运输方式等,以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企业向合法采购人销售药品,应当核对采购人证件、采购人、配送人员身份证明,确保药品销售流程真实合法。

4、含麻黄碱类的药品属于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类的。这类药品属于国家专管类的药品。首先规定是不能现金交易,必须是公对公打款。其次必须要有专人采购和销售。另外还需送达客户证件所录之仓库和门店所在地,并且办理交接手续,要有交接回执,然后存档备查。

5、药品GSP认证:药品GSP(Good Supply Practice)认证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药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证明企业具备合格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药师资格证书:药师资格证书是指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需要具备的证书,用于证明其具备合法从事药品销售的资质。

6、在门店,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把好药品进店验收关、在店养护关、销售及售后服务关。处方药目前实行单、双轨制管理,现阶段必须凭医师处方(单轨制)才可调配。保存好处方,若无法保留处方,则复印处方或做好处方内容誊抄记录,并由处方审核、调配及复核的人员签字。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批手续与一般考古发掘相同,”内容。

3、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发展和医药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首营资料和药品首营资料有什么不一样吗

索取的资料应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是否超出本公司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必须审核从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内的产品。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所以首营品种的资料包括:一证、一照、一证书,(即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证书,均为盖有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有法人亲自签名或盖章)、销售人员身份证。同意供需关系后,还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既要做首营企业审批、又要做首营品种审批;首次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只做首营企业审批,不做首营品种审批;从已发生过业务的企业购进新产品(包括新产品、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也须做首营批品种审批。

单品资料(械、消、卫妆、国妆、蓝帽、QS) 备首营资料单品资料应注意哪些? 医药公司或者是医药连锁店为经营某产品所需供货方或厂家提供资质及产品资料的一切建档资料。 规范了从药行业的标准、有效知道供货方的实力,也有利于更好的选择产品。 规避了药品的风险、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更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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